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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尹天莲与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天莲,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尹天莲。被执行人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费世柏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100元(含本金25000元、执行费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