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四年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