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钟国强、赵青玲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国强,赵青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7号申请人钟国强。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亚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赵青玲。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商务外环路西1号楼16层1608号。法定代表人管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敏,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申请人钟国强、赵青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钟国强车辆损失2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前付清;二、赵青玲支付钟国强车辆损失、估价费、停车费、交通费、清障费等共计8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元;三、其他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