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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一×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一×不请辩护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一×。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一×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一×自2014年1月23日以来租赁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真理园小区6号楼1门101号单元房,开设“二八杠”赌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月26日0时许,公安部门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一×及参赌人员司××、战国忠、邢××、李三×等十余人当场抓获,缴获张一×非法盈利所得资金500元,赌资5790元。庭审中,被告人张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一×、张二×、范××、张三×、李二×、裴××、邢××、司××、李三×、崔××、刘××、李四×、战国忠、李五×的证言,照片,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无视国家法纪,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一×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龙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