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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眼镜”),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其住处。2014年11月20日被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其住处。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其住处。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杰、康念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华某甲、华某乙欲将位于万安县高陂镇谷中村杉木坑老屋边山场及杉木坑塘尾山场的树木砍伐以造林,商定由被告人林某某收购并由其办理采伐许可证。2014年9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杂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华某甲雇请他人砍伐上述两块山场的杂树。经万安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在杉木坑老屋边山场砍伐的木材为杂原木,共191根计3.37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6183立方米;在杉木坑塘尾山场砍伐的木材为杂原木,共540根计10.82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8.045立方米。上述两块山场共砍伐了杂原木14.19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3.66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华某甲、华某乙、吴某某、钟某某、温某某的证言,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收取证据清单,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的说明”,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万安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木材检尺码单,《林权证》,被告人林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下,擅自安排他人雇请副业工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林某某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婷琴附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