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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于秀龙与丁楠、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龙,丁楠,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于秀龙。被告丁楠。被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原告于秀龙诉被告丁楠、被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