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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号原告孟某甲,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邹某,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