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号原告孟某甲,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邹某,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