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鸣与张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鸣,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君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王鸣。被执行人张君。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会斌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