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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桂、成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桂,成屏,成传军,周宏强,陈书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32609-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广太。被告张志桂。被告成屏。被告成传军。被告周宏强。被告陈书国。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桂、成屏、成传军、周宏强、陈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