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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雪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雪芬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陈勇,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区。被告张雪芬,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张雪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