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雪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雪芬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陈勇,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区。被告张雪芬,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张雪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