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终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东某与唐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东某,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东某,农民。被执行人唐某乙,农���。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东某与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烟牟大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隋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