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牟终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东某与唐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东某,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东某,农民。被执行人唐某乙,农���。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东某与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烟牟大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隋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