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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苏世荣与莫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荣,莫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苏世荣,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林宇鹏,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富豪,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莫会飞,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世荣与被执行人莫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莫会飞应赔偿61764.6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12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莫会飞负担1690元。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莫会飞的银行存款110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受理费1100元。被执行人被诉讼保全的房屋,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莫会飞的银行存款110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受理费1100元,余款未能执结。因被执行人被诉讼保全的房屋,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高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需要处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国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