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张令与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张令,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蒋斌,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令依据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宿拂公证字第380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斌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开发区南五里村厚德路6号(奇石大市场南150米)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查封后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