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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蓝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6号原告蓝某,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陈俊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莫柳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