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蓝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6号原告蓝某,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陈俊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莫柳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