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建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建武,无职业。上诉人赵建武因请求认定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非法拆迁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诉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赵建武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赵建武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赵建武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0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九街拆迁,案外人李艳与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回购合同。当时上诉人正在监狱服刑,被拆迁房屋系上诉人与案外人李艳共有的,案外人李艳未经上诉人同意所签上述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基于此,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拆迁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亦为非法行为。上诉人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武的房屋系案外人李艳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除的,并不存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赵建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赵建武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