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英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黄英。被告李俊。原告黄英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英诉称,2014年4月5日,被告称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几天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接电话,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俊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于2014年4月9日归还。借款人:李俊,2014年4月5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在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李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璇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人民陪审员 张曼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