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刑初字第332号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红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及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红刑初字第332号执行通知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4行中“……12-1号。”后增加“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原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5行中“……2014年6月16日……”更正为“……2014年6月14日……”。原执行通知书羁押日期刑满日期“2015年1月21日”更正为“2015年1月4日”。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