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林产公司与四川志强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四川省林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兴洪,总经理。被告四川志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志洲,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林产公司与被告四川志强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林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6元(减半收取6853元),由原告四川省林产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