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升明与被执行人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升明,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郑升明,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郑升亮,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郑升明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郑升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9794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张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郑升明支付赔偿款397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7元。张超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缴纳赔偿款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标的额中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