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与林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林哲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左会军。委托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强生,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哲,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