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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宗志诉张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志,张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李宗志,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张志义,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志与被告张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宗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宗志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晓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