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宗志诉张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志,张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李宗志,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张志义,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志与被告张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宗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宗志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晓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