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3)曲商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商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令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