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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南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启成诉被告崔建国、崔金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成,崔建国,崔金羊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10号原告谢启成,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被告崔建国,男,现年40岁。被告崔金羊,男,现年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启成诉被告崔建国、崔金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启成承担。审判员  张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文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