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亓诗卿、纪荣顺与周福成、张修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诗卿,纪荣顺,周福成,张修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亓诗卿。原告:纪荣顺。被告:周福成。被告:张修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诗卿、纪荣顺撤回对被告周福成、张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亓诗卿、纪荣顺负担。审 判 长  亓民川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