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亓诗卿、纪荣顺与周福成、张修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诗卿,纪荣顺,周福成,张修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亓诗卿。原告:纪荣顺。被告:周福成。被告:张修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诗卿、纪荣顺撤回对被告周福成、张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亓诗卿、纪荣顺负担。审 判 长 亓民川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