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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韦信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柳州劲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韦信德,柳州劲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梁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4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西匣塘51-8号。负责人梁义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信德。委托代理人沈业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泰强,柳州市洛埠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人(一审被告)柳州劲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城南开发区元宝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伯敏,业务科科长。一审被告梁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2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晓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荣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