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怀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41号被执行人周怀宇,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周怀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薄罪一案,本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28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怀宇银行存款人民币两千两百六十九万六千零七十七元二角八分。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怀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刘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