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台前县诚信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台前县诚信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台前县诚信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台前县诚信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前县羽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台前县诚信羽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孙召玉审判员 任 燕审判员 白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卉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