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民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刘辉与徐永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辉,徐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462号原告刘辉。被告徐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徐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42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永亮银行账户存款2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