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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娅与胡拥政、考旭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娅,胡拥政,考旭阳,李士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82-1号原告:胡娅,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拥政,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考旭阳,女,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士华,女,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娅与被告胡拥政、考旭阳、李士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拥政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