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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俊与汪银梅、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汪银梅,李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刘俊,女,1989年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汪银梅,女,194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文明,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汪银梅、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