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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与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高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85号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负责人王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诉被告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尤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