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慧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陵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39号原告:王慧,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波。法定代表人范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诉被告宫建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陵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于2015年元月5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铜陵县鸿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慧承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