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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素梅申请执行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素梅,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姚素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70号公证书和(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77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二百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四万元相应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相应的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以人民币六千二百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相应的银行存款。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