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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崔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崔江波,男,住耀州区。张波与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江波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波2014年1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崔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波支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我院扣划崔江波银行存款1512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中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