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潘淑金与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淑金,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19号原告潘淑金,女,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郭重秋,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瑞珠,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恒伟,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担保人潘丽金,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担保人宋子玉,女,汉族,1928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担保人刘锦炮,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受理原告潘淑金诉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淑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至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潘淑金、担保人潘丽金、宋子玉、刘锦炮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的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潘淑金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写字楼;三、查封担保人潘淑金、潘丽金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房产;四、查封担保人宋子玉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车位;五、查封担保人刘锦炮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