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金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陈金林,。上诉人陈金林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诉初字第00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亭湖消防大队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在2009年11月26日火灾中的损失进行核定,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提级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金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代) 季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