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特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改明、刘先存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改明,刘先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2号申请人刘改明。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先存。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俊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申请人刘改明、刘先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刘改明、刘先存保险金共计95000元,于2015年1月22日前付清;二、其他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