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建东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359号罪犯戴建东,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戴建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陈旭微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裁定驳回。2008年1月3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又作出(2008)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建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1年1月20日、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1)浙衢刑执字第18号、(2013)浙衢刑执字第302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戴建东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止。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戴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戴建东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建东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戴建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戴建东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奖分450.8分。2009年度获记功奖励,2010、2012、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罪犯戴建东符合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建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尹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