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新康乡湘江村傅家咀。法定代表人邓希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9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6045.5元,由原告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