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慧燕与被告王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慧燕,王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毛慧燕,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本平(原告丈夫),住大连市。被告王媞,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48号2-3-2,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101244840。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慧燕与被告王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慧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25元,退回原告2525元。审判员 刘晓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