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桂鸿与宋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鸿,宋雨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6号原告罗桂鸿,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池筱龙,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雨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鸿与被告宋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罗桂鸿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