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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樊木兰与丁陈鸣、王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木兰,丁陈鸣,王建,王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4号申请人:樊木兰。被申请人:丁陈鸣。被申请人:王建。被申请人:王怡。申请人樊木兰与被申请人丁陈鸣、王建、王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陈鸣、王建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95幢东单元402室和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96幢601室住宅以及王怡的浙H×××××号小轿车(合计保全价值:14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丁陈鸣、王建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95幢东单元402室和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96幢601室住宅。2、查封王怡的浙H×××××号小轿车一辆。上述保全价值为147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