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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4、15、16、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15、16、18、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法定代表人曲维诚,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金都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梁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07)烟牟民一初字第15、17、18、19号、(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