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章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章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76��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章岐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章显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显清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显清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能查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