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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与宫晓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宫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袁海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保刚。被执行人宫晓光。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与宫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宫晓光给付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86996元,履行时间及方式:在2014年7月9日前一次性履行,由宫晓光直接汇付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二、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0元,由宫晓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宫晓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宫晓光与孟凡珠共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幢××室房屋因有扺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宫晓光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8905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