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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志军与被告李明生、姚兰兰、李国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军,李明生,姚兰兰,李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杜志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李明生,男,1949年8月7日出生。被告姚兰兰,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李国方,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杜志军与被告李明生、姚兰兰、李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国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