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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宋千贯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千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074号罪犯宋千贯,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巢居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千贯犯抢劫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案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巢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宋千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千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千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千贯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