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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乔尼亚美容美发店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乔尼亚美容美发店,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23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乔尼亚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景莲花园半地下室-3,组织机构代码L6486186-5。经营者赵士宇。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坳八路26号城管基地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45986。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乔尼亚美容美发店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乔尼亚美容美发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