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庆祥与杨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祥,杨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吴庆祥。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祥与被告杨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