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庆祥与杨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祥,杨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吴庆祥。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祥与被告杨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