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9)玉区法执恢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家顺与被执行人李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家顺,李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玉区法执恢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卢家顺。被执行人李良勇。本院在执行卢家顺申请执行李良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良勇自2003年7月15日至2007年1月30日止共直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500元。计至2014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李良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家顺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43600元。2015年1月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良勇一次性还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卢家顺,申请执行人卢家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并终结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玉区法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仁平 来源:百度搜索“”